中国语境下,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土地增值收益向集体和农民倾斜,无论是在征收补偿安置中还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实现,都需一个法律上的说法,即在农地转用过程中,集体与农民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的法理依据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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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 2025-04-05 10:14:36 21四一七路黑龙江省大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三)适当放开后代孕法律关系须由法律行为发生 合法范围内的代孕,应当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合意,经亲属法律行为的缔结而设立代孕关系。

(4)还规定由全体大会通过表决办法。表决用语也没有统一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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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表决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比如,在人大主席团决定的议案表决办法中,一般规定:未按表决器的不计入表决票数。从历次大会的文字直播中可以看出,大会主持人的表决用语相对统一。从立法技术讲,表决制度重在要件完善和程序设计的科学,同一制定机关在不同法律文本中的重复规定无实际意义。所谓表决基准就是表决获得通过所需要的最低赞成票数。

广义的表决广泛存在于人类各种活动领域。表决制度是否完善、表决制度的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4]杨遂全、钟凯:从特殊群体生育权看代孕部分合法化,载《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3期。

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应当在坚持禁止代孕的原则下,适当放开合理的、确有必要的代孕要求,以满足某些家庭传承后代的愿望。本案原被告在义务人鼓楼医院不履行义务,拒不返还其保管的冷冻胚胎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终审判决,确定了4位当事人对保存在鼓楼医院的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生母和生父违反代孕协议,否认与代孕子女的亲属关系的,无论其是否为生理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都不能否定其法律意义上的父或者母的地位,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代孕子女负有义务。

少数医学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持反对态度,坚决不同意放开禁止代孕的立场,坚持代孕一律违法的态度。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代孕,向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确定具体的医院实施代孕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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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关键技术,是为代孕母亲植入他人的受精卵或者胚胎,精子与卵子在人体外的结合时须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过有一点与会者是有共识的,即禁止代孕,目前确实没有法律和法规层面的规范,原卫生部的规定只是行政规章,不具有限制人民权利的效力,不能作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据。我也接受了《光明日报》采访,提出了代孕原则上应当禁止,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当予以照顾,不应当急急忙忙制定这样的法律规范的反对意见,建议删除该修正案的上述内容。即使那些为了报酬而代孕的做法,实际上也并非毫无理由,其产生的后果只是血缘关系的确定,以及子女抚养的争议,并非女性因用自己的子宫为他人孕育子女,而使其人格受到侵害,更不是对人格尊严的贬低。

概而言之,代孕是指这个技术和这个过程。在不同的反对意见中,最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子宫工具论,认为代孕使女性子宫成了生育的容器和机器,无异于以冷酷的人性和冰冷的科技贬低了人性的价值。特别是在严重自然灾害中,大量灾民的生育能力受到伤害,子女在灾害中丧生,急切盼望通过代孕生育子女,[5]更说明了适当放开禁止代孕的必要性。在学说上,批判代孕技术应用的反对之声一直存在。

(三)适当放开后代孕法律关系须由法律行为发生 合法范围内的代孕,应当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合意,经亲属法律行为的缔结而设立代孕关系。第三,在法律没有禁止,只是行政规章禁止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案当事人的代孕请求特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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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孕协议中,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代孕的法律后果,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关注的不是禁止代孕,而是代孕出生的子女的亲属关系认定问题。

注释: [1]参见杨立新: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载《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四、如何对待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毫无疑问,在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中的4位当事人,主张二审法院判决确定的对其子女遗留的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请求鼓楼医院返还该冷冻胚胎,无论是否进行代孕,都有合理的需求和正当的依据。我国法律之所以没有禁止代孕的规定,而仅仅是行政规章对医疗机构有所限制,也是这样的道理使然。一份标志人伦与情理胜诉的民事判决——人的体外胚胎权属争议案二审判决释评,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我国国内的不孕症占已婚夫妇人数的10%,目前这个数字还在增加。二是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打击代孕的系列批示精神。

应当看到,尽管鼓楼医院并不是本案的被告,而是第三人,但是,当终审判决赋予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的时候,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就须受到该判决的约束,成为本案原被告的义务人。[7]在我国汶川地震后,网上就曾经见到过明确表示愿意帮助失去所有孩子的灾民代孕生子的自愿者。

这样的行为还不是高尚的行为吗?有何人格尊严的侵害呢?在代孕的亲属法律行为中,应当双方约定相关事宜,包括今后亲属关系的认定等,都须有明确约定。其中最为关键之处,是孕母的同意

四、1954年宪法第78条的实施机制 1954年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建立了国家政权体系,这一时期宪法权威受到尊重,审判独立(司法独立)原则得到了良好的实施。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的前提是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的国家审判权。

摘要:  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审判独立原则体现不同国家宪法体制与本土化的经验。这就意味着,国家审判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且又特别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1954年宪法的序言与确立的政治体制看,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是无可置疑的,所有的国家机关都接受党的领导,但对司法机关而言,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的领导,并不是直接干预法院的办案,更不能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从1952年6月到1953年2月开展的新中国首次司法改革运动为建立新型的司法制度提供了重要基础。结论 自1954年宪法规定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以来,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履行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司法机关、司法体制、司法改革等概念写进党的文件,宪法文本上的审判可以解释为司法。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一、1954年宪法第78条的形成背景 中国共产党是审判独立原则的提出者、追求者与实践者。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无需在审判独立(司法独立)问题上徘徊,更没有必要把它推向姓社姓资的无谓的争论之中。按照五大发展新理念,遵循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切实加强审判独立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司法改革的合宪性,将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原则有机统一起来,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在党与司法关系上,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要认真反思审判独立问题上的经验与教训,以宪法凝聚共识,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及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其他命令。审判职能的专属性体现了1954年宪法体制下的权力分工,突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为法院审判独立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

当然,党的领导主要是从思想政治上进行领导,而不是直接干预人民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客观地讲,20多年的司法改革中,我们没有充分挖掘宪法明确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的资源,仍然对宪法原则缺乏应有的自信,在一些基本常识问题上没有形成共识,直接影响了司法改革的正常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或按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在讨论第71条草案(初稿)时,曾有四种修改建议: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

三、1954年宪法第78条的规范内涵 如何解释宪法第78条的规范内涵,特别是独立和只服从法律所包含的内涵?这是理解审判独立原则的核心问题,也是宪法解释的基础性问题。在司法改革成为法治热门话题的今天,认真回顾1954年宪法审判独立原则的形成过程,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审判独立原则的现代价值,从历史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中寻求实现审判独立的内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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